有害物質檢測
SVHC檢測
SVHC檢測介紹
SVHC,即高度關注物質,來源于歐盟REACH法規。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,SVHC按照以下標準來確定。非常高的關注度物質的物質,危害嚴重的后果。滿足條件的物質,可被放置在一個列表。該清單的SVHC首次發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最后更新。此列表被稱為候選名單中所有的物質加入由歐洲化學品管理署(ECHA)。SVHC可能有非常嚴重的,或在某些情況下,不可逆的對人,對環境的影響,因此其授權的原因。
a)按照歐盟指令67/548/EEC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、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。該指令將于近期被歐盟1272/2008/EC(《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、標簽及包裝》,即CLP法規)取代,在新法規中分類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質。
b)按照REACH法規附件XⅢ確定的持久、生物累積、有毒物質(PBT)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(vPvB)。
c)其它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([1] 如內分泌干擾素)。
SVHC檢測內容
REACH法規附件XIV候選清單即SVHC清單,滿足一定要求條件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進行SVHC通報,否則產品將禁止進入歐盟市場。檢測只是分析產品中SVHC存在情況的手段,但不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;檢測以及符合性評估報告,有實驗室資格的機構才能很好的完成整個REACH服務,而不僅僅是檢測。如何衡量一個企業的REACH能力,國家實驗室認可委所頒布的CNAS證書是重要的衡量依據。CNAS證書證明一個實驗室是按照ISO17025來進行管理的,這一認可目前受到世界58個國家互認。
SVHC檢測產品
由于REACH法規管控的產品范圍非常廣泛,向歐盟出口的產品都涵蓋其中。需進行SVHC檢測的產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:
■ 電子電氣產品
■ 家具
■ 汽車
■ 紡織品
■ 玩具
■ ……
SVHC檢測項目清單
● 2008年10月,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5項;
● 2010年1月,第二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3項;
● 2010年6月,第三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8項;
● 2010年12月,第四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8項;
● 2011年6月,第五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● 2011年12月,第六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20項;
● 2012年6月,第七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3項;
● 2012年12月,第八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54項;
● 2013年6月,第九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6項;
● 2013年12月,第十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● 2014年6月,第十一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4項;
● 2014年12月,第十二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6項;
● 2015年6月,第十三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2項;
● 2015年12月,第十四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5項;
● 2016年6月,第十五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項;
● 2017年1月,第十六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4項;
● 2017年6月,第十七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項;
● 2017年12月,第十八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提示
隨著法規的不斷更新,必將會有更多的有害物質被納入SVHC候選物質名單。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(SVHC)的嚴格管控,勢必提高家電、紡織、玩具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,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。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,建議:
■ 對照歐盟SVHC清單,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,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,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;
■ 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,加強對REACH法規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鑒別標準的研究,加強高關注物質的檢測力度;
■ 預測歐盟今后SVHC名單的未來走向,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,在產品設計上選用環保材料,結構設計上加快產業升級,更須加大開發力度,在有害物質使用上尋找安全替代物質。
SVHC,即高度關注物質,來源于歐盟REACH法規。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,SVHC按照以下標準來確定。非常高的關注度物質的物質,危害嚴重的后果。滿足條件的物質,可被放置在一個列表。該清單的SVHC首次發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最后更新。此列表被稱為候選名單中所有的物質加入由歐洲化學品管理署(ECHA)。SVHC可能有非常嚴重的,或在某些情況下,不可逆的對人,對環境的影響,因此其授權的原因。
a)按照歐盟指令67/548/EEC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、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。該指令將于近期被歐盟1272/2008/EC(《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、標簽及包裝》,即CLP法規)取代,在新法規中分類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質。
b)按照REACH法規附件XⅢ確定的持久、生物累積、有毒物質(PBT)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(vPvB)。
c)其它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([1] 如內分泌干擾素)。
SVHC檢測內容
REACH法規附件XIV候選清單即SVHC清單,滿足一定要求條件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進行SVHC通報,否則產品將禁止進入歐盟市場。檢測只是分析產品中SVHC存在情況的手段,但不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;檢測以及符合性評估報告,有實驗室資格的機構才能很好的完成整個REACH服務,而不僅僅是檢測。如何衡量一個企業的REACH能力,國家實驗室認可委所頒布的CNAS證書是重要的衡量依據。CNAS證書證明一個實驗室是按照ISO17025來進行管理的,這一認可目前受到世界58個國家互認。
SVHC檢測產品
由于REACH法規管控的產品范圍非常廣泛,向歐盟出口的產品都涵蓋其中。需進行SVHC檢測的產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:
■ 電子電氣產品
■ 家具
■ 汽車
■ 紡織品
■ 玩具
■ ……
SVHC檢測項目清單
● 2008年10月,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5項;
● 2010年1月,第二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3項;
● 2010年6月,第三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8項;
● 2010年12月,第四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8項;
● 2011年6月,第五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● 2011年12月,第六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20項;
● 2012年6月,第七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3項;
● 2012年12月,第八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54項;
● 2013年6月,第九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6項;
● 2013年12月,第十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● 2014年6月,第十一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4項;
● 2014年12月,第十二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6項;
● 2015年6月,第十三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2項;
● 2015年12月,第十四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5項;
● 2016年6月,第十五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項;
● 2017年1月,第十六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4項;
● 2017年6月,第十七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1項;
● 2017年12月,第十八批SVHC清單正式公布,共計7項;
提示
隨著法規的不斷更新,必將會有更多的有害物質被納入SVHC候選物質名單。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(SVHC)的嚴格管控,勢必提高家電、紡織、玩具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,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。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,建議:
■ 對照歐盟SVHC清單,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,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,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;
■ 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,加強對REACH法規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鑒別標準的研究,加強高關注物質的檢測力度;
■ 預測歐盟今后SVHC名單的未來走向,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,在產品設計上選用環保材料,結構設計上加快產業升級,更須加大開發力度,在有害物質使用上尋找安全替代物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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